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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失效]

  4.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发起人担任;
  5.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五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统一规定为××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冠以地名、行业、姓氏等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第六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北京注协报送下列材料:
  1.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3.发起人和主任会计师的基本情况和专职的有效证明;(见附件四)
  4.出资证明和出资协议;
  5.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6.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档案材料(见附件一、二、五、六);
  8.北京注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
  2.业务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出资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5.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6.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出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8.法定代表人;
  9.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见附件三)
  10.会计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11.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人事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4.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5.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1.由发起人向北京注协报送有关申请材料;
  2.北京注协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批。凡批准执业的由北京市财政局颁发批准执业证书;不批准执业的,十五日内由北京注协书面通知申请人;
  3.经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正式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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