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发起人担任;
5.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五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统一规定为××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冠以地名、行业、姓氏等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第六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北京注协报送下列材料:
1.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3.发起人和主任会计师的基本情况和专职的有效证明;(见附件四)
4.出资证明和出资协议;
5.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6.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档案材料(见附件一、二、五、六);
8.北京注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
2.业务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出资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5.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6.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出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8.法定代表人;
9.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见附件三)
10.会计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11.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人事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4.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5.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1.由发起人向北京注协报送有关申请材料;
2.北京注协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批。凡批准执业的由北京市财政局颁发批准执业证书;不批准执业的,十五日内由北京注协书面通知申请人;
3.经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正式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