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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地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5日 京财物(1995)277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探索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新途径,促进注册会计师客观、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现将《北京地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自文到之日起生效,原京财协(1994)35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北京地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和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财政局授权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北京注协)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批、注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共同出资发起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无挂靠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两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有效执业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独立审计业务三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方可作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职龄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五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发起人包括在其内);
  3.主任会计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经历,年龄不得超过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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