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建立独立执业的机制,尤其是在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执业要求等方面,做好准备。
五、会计师事务所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应与原挂靠单位脱钩。
1.在职能上脱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正独立地执行业务,不依附于任何单位,不与任何单位协议从事指定性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行政管理之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特定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依法执业,不得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定从事非独立、非公正的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内部管理与执业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执业形象,发展形成自己的执业优势。
2.在财务上脱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清偿原挂靠单位投资。在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一方面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因素的积累。可以由两名以上具有三年独立审计经历的注册会计师购买会计师事务所产权。第二,与挂靠单位无任何缴拨款关系。即任何单位不得向挂靠在本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销费用。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挂靠单位上缴钱物。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做到“正人先正己”。
3.在人员上脱钩,即人员的工资关系转入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应与原单位脱离,移交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协调管理。北京注协应设置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工作,同时与有关部门协调,在评定职称、出国政审、待业养老保险、职业保险等方面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待业保险制度,以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
4.在名称上脱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地名行业等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凡已使用的,必须依法办理更名手续。
六、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向有限责任或合伙制方向过渡发展。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两名以上具有三年独立审计工作经历的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由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董事会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机构,推举职业道德良好、有领导能力、出资额最高的注册会计师为机构的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机制,发展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