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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营业性游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营业性游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收费标准的函
(1996年1月21日 京价(收)字(1996)第045号
京财综(1996)69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制定文化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治发字〔1995〕0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发放的营业性游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由3元调整为15元(含正副本)。
安全合格证工本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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