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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经济民警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经济民警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6年1月22日 京价(收)字(1996)
 第042号 京财综(1996)63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审报提高经济民警收费标准的函”〔京公经警办发字(1995)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提高经济民警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市经济民警总队在按有关规定向建立经济民警单位派遣经济民警时,应根据接受单位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与之协商,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800元收取服务费。
  二、对企业按规定自建的经济民警队伍,市经济民警总队按民警人数每人每月收取5元教育训练费,除此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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