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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月2日 京国资办(1996)3号
 京财工(1996)28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了贯彻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结合我市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价入帐的价值,是指企业土地估价后经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确认批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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