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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农业税收主题词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补充农业税收主题词的通知
 (1996年4月16日 京财办(1996)34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农业税收主题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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