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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标准的函
 (1996年4月11日 京价(收)字(1996)第156号
 京财综(1996)362号)


市教委:
  “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工作已实行一年,根据收支状况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按学杂费收入的5%收取“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调整为按3%收取。对缴费确有困难的学校需减、免、缓的,由你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所收费款执行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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