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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燃气行业管理费标准(试行)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收取燃气行业管理费标准(试行)的函
 (1996年3月29日 京价(收)字(1996)
 第137号 京财综(1996)315号)


市公用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燃气行业管理费的函”(公用财字〔1995〕66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成立的北京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向本市燃气行业经营单位按销售收入的5‰收取管理费。
  燃气行业管理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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