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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体改委、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等十四个单位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7.建立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汇报制度。市政府农办等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小城镇试点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每半年召开一次经验交流会。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每年11月底以前,各试点镇要写出年度书面汇报材料,报市政府村镇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农办农建处)。重要情况随时汇报,市政府农办根据试点镇综合发展情况给予表彰或终止试点。
  四、试点的政策措施
  支持和保证小城镇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政策措施是:
  1.户籍管理。从有利于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减缓市区压力,有利于非农产业和人才有序流动、适度集中、合理配置,发挥地区经济的聚集效益出发,把户籍管理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严格执行《北京市十小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和《北京市十小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有计划、有安排的进行试点镇户口登记和管理,坚持人口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2.土地管理。依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法》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或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积极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统一管理,建立规范的小城镇土地市场。在区县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方针,使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3.建立试点镇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市计划、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和贷款贴息支持试点镇建设。
  征收各试点镇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所得税和营业税按其所纳数额,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支出,用于各自小城镇建设;土地出让金,按京政发〔1992〕63号文件精神用于试点镇的建设。
  镇内工业小区安排高新技术项目,享受市级工业开发区的政策。
  市计委、市财政、市供电、市电信、市土地、市公路、绿化、信贷等部门,要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支持试点镇的建设与发展,
  远郊各区县也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试点镇的建设和发展。
  4.投资机制。广泛吸引建设资金,逐步建立以集体和个人出资为主,国家、地方、集体、企业、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运用好商品房预收款;
  农业银行对符合专项贷款条件的每年要给予一定的贷款支持;
  市、区县计委,对试点小城镇的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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