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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体改委、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等十四个单位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2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体改委


        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局 北京市地税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供电局 
         北京市郊区电信局 北京市公路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5年11月20日 [95]京政农180号
           京财预[1996]169号)

远郊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推动农村城市化、现代化建设进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指示,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体改委等11个部委《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针对我市小城镇发展的特点和现实条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体改委、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规划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郊区电信局、北京市公路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简称《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远郊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根据《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措施,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我市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北京市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意见

  经市政府、国家建设部批复,北京市确定了小汤山、长沟、杨镇、□县、峪口、杨宋、太师屯、榆垡、斋堂、康庄10个小城镇作为本市试点,其中小汤山、长沟、杨镇、□县、榆垡5个小城镇同时为全国试点,试点工作已经基本展开。为使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六部委《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精神,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北京市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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