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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1996年1月30日 京价(收)字(1996)
 第066号 京财综(1996)121号)


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计登记及证书收费问题的报告”(京统行字〔1995〕159号)收悉。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按每个统计单位60元收取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
  统计登记及证书工本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你单位应持本函和收费立项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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