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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等四部关于印发《抓好国有农口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等四部关于印发
 《抓好国有农口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
 (1996年1月26日 京财农(1996)79号)


农口企业各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认真抓好国有农口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减少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增加盈利企业的经济效益。现将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抓好国有农口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扭亏增盈工作,建立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将扭亏增盈工作落在实处。
  2.各主管部门要针对基层企业的特点,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亏损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制订相应的实施措施,以达到扭亏增盈的目的。
  3.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做好后期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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