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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1996年国家金库收入科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
 调整1996年国家金库收入科目的通知
 (1996年1月26日 京财预(1996)131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京财预(1996)12号《关于印发“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的通知》要求,现对1996年国家金库收入科目做相应调整。
  一、中央级国家金库增设:
  16.9 外资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
  118 企业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款收入
  137 烟草企业利润
  176.2 水利企业亏损补贴
  218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
  219.3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
  222.9 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补偿费收入
  222.10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收入
  227.3 陆上石油矿区使用费
  二、市级国库增设
  118 企业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没收入(税种104)
  137 烟草企业利润(税种105)
  176.2 水利企业亏损补贴(税种106)
  219.3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税种201)
  222.9 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补偿费收入(税种201)
  三、区、县级国库增设
  118 企业所得税税收滞纳金、罚没收入(税种104)
  176.2 水利企业亏损补贴(税种106)
  219.3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税种303)
  222.9 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补偿费收入(税种303)
  四、将原有科目“159.13劳改企业利润”改为“159.13监狱企业利润”;“177劳改企业亏损补贴”改为“177监狱企业亏损补贴”。
  五、各征收机关将1996年1月份入库的有关收入在1996年2月初按新增设的科目进行调整,调整后下列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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