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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免征城市容纳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回国(内地)
 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免征城市容纳费的复函
 (1996年3月22日 京财综(1996)27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发来的《关于免征回国(内地)来京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城市容纳费的函》已收悉。经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工作小组认真研究,并将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对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征城市容纳费:
  一、有直系亲属在京的华侨和港澳同胞;
  二、原籍在北京市的华侨和港澳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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