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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收取燃气行业管理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北京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收取燃气行业管理费的函
 (1996年2月5日 京财综(1996)262号)


北京市公用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燃气行业管理费的函》(公用财字〈1995〉68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成立的“北京市燃气管理办公室”作为本市燃气的行业管理部门向本市燃气行业经营单位收取管理费。
  燃气行业管理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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