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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收取进口登记证明工本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
 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收取进口登记证明工本费的复函
 (1996年3月18日 京财综(1996)230号)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你委(96)京经审字第011号“关于申请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收取进口登记证明工本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函〈1993〉135号)及财综字(1995)123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进口证明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产品进口单证的严肃性,防止伪造,并考虑到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机关行政经费中没有安排专项费用,原有“进口证明”已不能满足现代管理要求等具体情况,同意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在办理签发北京市机电产品特定产品进口证明和自动登记进口证明时,收取“特定产品进口证明”和“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单据工本费。此项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要加强收费资金的管理,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专款专用,用于“特定产品进口证明”和“自动登记进口证明”的印刷、开证设备维修及证明发放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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