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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小公共汽车行业管理费标准(试行)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小公共汽车行业管理费标准(试行)的函
 (1996年3月5日 京价(收)字(1996)第099号
 京财综(1996)205号)


市公交办:
  你办“关于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费征收额度的请示”(京公交办字〔1995〕3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公交办及远郊区县政府指定的小公共汽车管理部门对运营的小公共汽车按每辆每月50元收取小公共汽车行业管理费。
  小公共汽车行业管理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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