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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交通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市交通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
 (1996年3月4日 京价(收)字(1996)第100号
 京财综(1996)204号)


市交通局:
  你局“北京市交通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函”(京交财字〔95〕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交通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的复函”(京财综〔1995〕121号)中所批准的收费项目,规定如下收费标准:
  一、证件收费项目及标准(每证/元)

   1、长途客运证           10
   2、跨省市旅游准运证         5
   3、客运服务证            4.5
   4、客运准驾证            4.5
   5、车购费免征免办工本费       2
   6、丢失车购费凭证申请补发工本费   2
   7、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5
   8、道路运输证            3
   9、大修合格证            0.50
   10、汽车维修行业技术合格证     6.50
   11、养路费补证工本费       10
   12、养路费免证工本费       10

  二、各项附加费、管理费、手续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国产车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为10%;
  2、进口车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为10%;
  3、国产、进口车车辆购置附加费最低征费额按交通部核定标准执行;
  4、补交车购费补办费为应交额的1%;
  5、重征车购费退费手续费为重征费额的10%;
  6、办理车购费凭证过户变更手续费为5元;
  7、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管理费为营业额15%;
  8、汽车维修管理费为营业额0.5%;
  9、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鉴定费按市技术监督局标准执行。
  三、下列项目按工本费收取
              (印刷费+运杂费)×(1+10%)
   〔工本费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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