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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资产总额;
  (三)负债总额;
  (四)国有资产总额;
  (五)主要财产情况;
  (六)经营性资产情况。
  第六条 设立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时,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的设立登记表,一式三联,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等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批准变更的文件、资料、办理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
  第八条 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申办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六)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一般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办理完毕。检查的内容是: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情况。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中年度检查表,一式三联,提交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申办产权登记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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