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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行政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1996年1月15日 (96)京房改办字第003号
 京财建(1996)7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房改办、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房租提高后,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本人分摊租金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为做好单位补贴额的核定工作,现对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收入的计算范围规定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包括:
  1.退休费(含历次增加的退休费);
  2.各项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
  3.书报费;
  4.洗理费;
  5.按京人工字〔1987〕11号文件享受的“退休职工困难补助”和按京人退〔1993〕第6号文件增加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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