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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1995年12月22日 京工发(1996)38号
 京财工(1995)2768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在首都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体现。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待遇通知如下:
  一、为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设立荣誉津贴。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2.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下同)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3.由于一九八0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资水平偏低,因此对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对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4.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本人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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