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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企业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企业退休人员
 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1996年1月15日 (96)京改办字第004号
 京财建(1996)7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房改办、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房租提高后,企业退休人员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本人分摊租金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为做好单位补贴额的核定工作,现对企业退休人员工资收入基数的计算范围规定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包括:
  1.按国家规定计发的退休费;
  2.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发放的物价、生活补贴;
  3.按北京市规定发放的按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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