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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统计岗位证书》工本费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收取《统计岗位证书》工本费的函
 (1995年10月6日 京价(收)字(1995)316号
 京财综(1995)2097号)


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计人员岗位证书收费问题的报告”(京统行字〔1995〕15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按每本8元收取《统计岗位证书》工本费。
  你单位应持本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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