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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1995年9月4日 京价(收)字(1995)266号
 京财综(1995)1818号)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许可证的函”(京人工〔1995〕36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市、区县人事局在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时,收取工本费4元(其中含人事部提取2.80元用于统一制证开支)。
  收费单位应持本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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