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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户》标牌工本费的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户》标牌工本费的复函
 (1995年8月28日 京价(收)字(1995)273号
 京财综(1995)1791号)


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户办发字(95)3号“关于申请收取《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户》标牌工本费许可证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牌证工本费。《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每证10元,《出租房屋户》标牌每个10元。
  《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和《出租房屋户》标牌收费应纳入预算管理,具体规定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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