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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拖运乱停乱放机动车收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清理拖运乱停乱放机动车收费的函
 (1995年7月19日 京财综(1995)1716号)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清理拖运乱停乱放机动车按标准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清理拖运乱停放机动车的收费标准按京价(涉)字〔1991〕第15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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