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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零散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
 对零散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函
 (1995年8月24日 京财综(1995)1672号)


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收费许可证的函”〔京外管办字(1995)15号〕收悉。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京政办发〔1995〕1101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零散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征收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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