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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成建制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对成建制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函
 (1995年8月24日 京财综(1995)1671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申请征收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服务费立项的函”(京劳法函〔1995〕43号)收悉。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京政办发〔1995〕1101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经你局批准成建制、有组织进京务工的外地人员征收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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