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换(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函
(1995年8月28日 京价(收)字(1995)249号
京财综(1995)1662号)
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申报《北京市换(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E2级锅炉和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时,收取审查费、检验费、公告费。具体收费标准复函如下:
一、审查费
E2级锅炉和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为20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资料费100元,差旅费1890元。
二、检验费
1.E2级锅炉(包括有机热载体液相锅炉)为1000元/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