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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

  ③“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冲销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实际收到的预交款,贷方余额表示未缴款,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同时借记“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上缴时,借记“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贷记“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2.占用类科目
  ①“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是“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备抵科目,核算应征未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借方余额表示应征而未征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②“待征其他收入”:下设“待征滞纳金收入”和“待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应征而未征的滞纳金和罚没款项。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滞纳金和罚没收入,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应征未征的滞纳金收入和罚没收入。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③“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实际发生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纪录实际发生的减免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④“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用以核算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记录已缴入市地矿局的数,贷方一般无发生额。借方余额表示累计上解数。年终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⑤“上解其他收入”核算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滞纳金收入”、“罚没收入”。借方记录已缴入地矿局的数。借方余额表示累计上解数。年终与“应征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⑥“银行存款”、“现金”科目。用以核算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未缴市地矿局前和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检费未缴市地矿局前暂存在征收部门的款项。本科目借方记录增加数,贷方记录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现金或存款的实有数。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计帐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应依据审核无误的“缴纳矿产资源费申报表”以及其他原始凭证填列记帐凭证,并登记总帐及明细帐。
  五、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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