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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

  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市属国有矿山企业和跨区、县矿山企业的补偿费,由市地矿局征收;其他各类矿山企业,由区、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入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
  1.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2.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和地方按5:5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返回本市的补偿费,按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在“1994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一类“其他收入类”第237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中反映。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结缴期限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征收。
  采矿权人按地矿行政部门对其纳费申报的核定金额缴纳补偿费,地矿行政部门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发票。
  采矿权人和代扣缴义务人,自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征收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各区、县征收部门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以银行转帐支票形式将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汇缴到市地矿局,由地矿局在季度终了后25日内统一填制“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汇缴中央金库。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
  (一)计帐方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会计科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来源类科目
  ①“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发生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后,征收部门尖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包括采矿权人,代扣代交义务人向征收部门申报缴纳,并经征收部门审核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不须缴纳,但须向征收部门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检查的漏交、不交或少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一般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总量。年终与“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借方余额对冲,年终余额表示年终欠缴和已征尚未缴入市地矿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处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②“应征其他收入”:下设“应征滞纳金收入”和“应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用以核算清理检查漏交、不交或少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罚款,其他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而发生的罚款收入和迟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加征的滞纳金收入。本科目贷方记录实际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借方平时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滞纳金、罚没收入。年终与“上解其他收入”科目对冲,年终一般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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