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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建委收取建筑钢材、水泥供应资质认证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市建委收取建筑钢材、水泥供应资质认证费的复函
(1995年8月21日 京财综(1995)1551号)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京建材(1995)208号文“关于收取建筑钢材、水泥供应资质认证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委建材行管办向建筑结构工程供应钢材和水泥的流通单位收取资质认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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