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人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的复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人事局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的复函
 (1995年8月21日 京财综(1995)1498号)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许可证的函”京人工(1995)36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6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区县人事局及市级考核单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取工本费。
  证书工本费收入和支出应纳入单位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用于证书的印刷费、运杂费、邮寄费及损耗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