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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统计岗位证书》工本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收取《统计岗位证书》工本费的函
 (1995年8月21日 京财综(1995)1497号)


北京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计人员岗位证书收费问题的报告”(京统行字〈1995〉158号)收悉。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批复》(京政函〈1995〉45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向具备统计工作资格的人员发放《统计岗位证书》时收职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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