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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1995年7月27日 京价(收)字(1995)213号
 京财综(1995)1443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通知的意见的函》(京卫物价字〔1995〕2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40号文件执行,并同意你局对申请生产省级药品标准收载品种的厂家按每个品种500元收取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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