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被装管理费的函
(1995年7月24日 京价(收)字(1995)209号
京财综(1995)1424号)
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行办发字〔1995〕17号“关于申请办理被装收费许可证的函”收悉。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240号“关于
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向北京地区的铁路、地铁、林业公安等被装代供单位收取被装管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统一调拨价格结算金额的3%。
被装管理费应纳入预算管理,按京财综字〔1994〕941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