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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律师管理费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律师管理费的函
(1995年7月24日 京价(收)字(1995)202号
京财综(1995)1423号)
市司法局:
你局京司(1995)43号“关于收取律师管理费用立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按不超过律师事务所年总收入的8%收取律师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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