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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市交通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市交通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的复函
 (1995年7月10日 京财综(1995)1321号)


市交通局:
  你局京交财(95)137号文“北京市交通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函”收悉。根据《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设立以下收费项目。
  一、根据《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1994)第30号令、《北京市旅游客运汽车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1993〕第10号令)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长途客运证、跨省市旅游准运证、长途线路标志牌、客运服务证准驾证、统一行车路单、运输开业申请登记表。
  二、根据国发(85)50号、国办通(93)35号、财政部、交通部发(85)760号、(87)395号、(93)1356号、(94)438号、(94)45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国产车车辆购置附加费、进口车车辆购置附加费、国产进口车车辆购置附加费最低征费、办理车购费免征免办凭证工本费、补交车购费补办费、重征车购费退费手续费、丢失车购费凭证申请补发工本费、办理车购费凭证过户、变更手续费。
  三、根据《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5〕163号)、《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1994〕第31号令)、《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京政发〔1987〕45号)、《北京市化学危险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京政发〔1993〕46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交通部1986年发)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收取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营业证)、公路货运统一行车路单(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合同书、道路货物运输开业申请登记表(含车辆购置申请)、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营业标志牌、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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