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征收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的复函
(1995年6月8日 京财综(1995)1097号)
市园林局:
你局“关于征收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92)16号文件精神,同意收取新建住宅绿化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凡在1991年7月1日及其以后竣工的地处本市地区、近郊区和远郊城镇的新建住宅,包括统一开发、危房改造、联建和自建的群体、集体宿舍(含配套附属建筑),绿化建设费每平方米提取8元(起收标准);对建筑标准较高的住宅,其绿化建设费的标准可相应提高。
二、按照《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规划上已确定的居住区公园或小区公园,由建设单位按其规划面积提交公园建设费,一般为每平方米绿地提交40元(不含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的绿化建设费)。居住区公园或小区公园的建设费由建设单位一并纳入住宅建设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