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1995年5月31日 京价(收)字(1995)
第141号 京财综(1995)1073号)
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执行水利部《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函”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和〔1993〕价费字134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局为 会提供水文专业服务时,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文件试行。但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水文情报预报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