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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的函
 (1995年5月31日 京价(收)字(1995)
 第158号 京财综(1995)1072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核定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的函”(京民婚字〔1995〕第77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同意市、区县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按每对9元收取工本费。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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