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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用血加价费”使用有关收费票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
 北京市“用血加价费”使用有关收费票据的通知
 (1995年6月15日 京财综(1995)1041号)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卫生局、献血办公室、各医院: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京卫献字(1995)12号文件的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规定收取的用血加价费一律统一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监制印刷的“北京市用血加价费收据”其他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如违反规定,按照京财综(1994)26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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