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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住院保险仲裁收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生和
 幼儿园幼儿住院保险仲裁收费的复函
 (1995年6月11日 京财综(1995)996号)


市红十字会:
  你会京红(1995)15号文“关于北京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仲裁委员会收费事项及其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94)94号文件精神,同意你会聘请专家组建的北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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