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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犬健康检查费和“两证”工本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同意收取犬健康检查费和“两证”工本费的复函
 (1995年6月5日 京财综(1995)961号)


市畜牧局:
  你局《关于申请犬健康检查“两证”收费项目立项的函》(京牧医函〔1995〕4号)收悉。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和《北京市犬类防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区、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对犬进行一般健康检查时收取检查费和《犬类免疫证》、《犬类健康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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