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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函
 (1995年5月8日 京价(收)字(1995)122号
 京财综(1995)903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国家正式注册护士收取注册费的函”京卫物价字(1995)8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向注册护士收取注册费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注册费标准: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4元(每两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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