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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复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复函
 (1995年5月8日 京财综(1995)756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国家正式注册护士收取注册费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1号〕的规定,同意你局对本市首次注册的护士及区县局对再次注册的护士收取注册费。
  护士注册费的收费标准将另文下达。
  护士注册费属行政性收费,请按《北京市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规定执行和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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