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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点限养区内的农村养犬登记费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点限养区内的
 农村养犬登记费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5月12日 京价(收)字(1995)
 第124号 京财综(1995)755号)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经会同市法制办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政府共同协调衔接,有关养犬收费除执行京价(收)字〔1995〕第116号文件规定外,现对重点限养区内的农村限养类区的划分和农村养犬登记费、注册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农村限养类区:可据限养情况划分为平原一类、二类和山区,具体地段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养犬登记费:个人养犬每只犬第一年登记费平原一类地区为1000元、二类地区为500元、山区为200元(以上收费均含养犬许可证、犬牌工本费),在规定实施之日3个月内登记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分别减收400元、200元、80元。
  三、年度注册费:准养犬在缴纳登记费后的第二年起每只犬每年缴纳年度注册费,平原一类地区为400元、二类地区为200元、山区为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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