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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程序的通知
 (1995年3月29日 京地(1995)92号
 京财综(1995)624号)


各区县计委、地资办、财政局、各矿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29号令《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征收程序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征管人员,并对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
  二、补偿费的征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1.纳费登记: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进行纳费登记。已经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要补办纳费登记。
  2.纳费申报:采矿权人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地矿行政部门申报,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和“矿产品生产销售资料报表”各二份,并附其他有关文字说明材料,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加盖征收专用章后,作为纳费依据。
  3.补偿费缴纳:采矿权人凭地矿行政部门对其纳费申报的核定金额缴纳补偿费,地矿行政部门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发票。
  三、区县收缴的补偿费于季度终了20日内汇交到市地质矿产局,由市地质矿产局统一汇缴中央国库。
  四、补偿费的减免按下列程序进行:
  1.减免申请:采矿权人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地矿行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减免申请,填写“免(减)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有关文字说明材料。
  2.区县地矿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区县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于15日内转报市地质矿产局。向市地质矿产局缴纳补偿费的采矿权人,直接向市地质矿产局提出申请。市地质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区县地矿行政部门和采矿权人。
  3.采矿权人也可以在纳费申报时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提出减免申请,审批程序同上。
  五、申请免、减缴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在未正式批复前,必须按规定期限办理纳费手续并缴纳补偿费,批复后再凭批复文件到征收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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