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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节能产品认证费(试行)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收取节能产品认证费(试行)的复函
 (1995年3月15日 京财综(1995)572号)


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
  你办“关于北京市节能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为保证节能产品质量,促进全市节能降耗,整顿节能产品销售市场,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同意你办在本着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下,对节能产品进行认证时收取认证费。收取标准:每个节能产品认证费的基数本市为1500元,外省市为2000元,再根据节能产品技术复杂程度和价值的高低,将基数乘以0.7—1.3的系数,即为节能产品认证实际交纳的费用。
  节能产品认证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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